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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行署办 作者:行署办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06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委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为加快全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4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本着积极稳妥原则,改革创新户籍管理制度,全面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条件,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经济社会改革,合理引导农牧业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存量优先。把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人员落户作为首要任务,合理引导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有序引导人口流向。

  2.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依法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3.坚持协调推进。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协调推进各项落户政策实施。不得将落户城镇列入地方硬性考核指标。

  4.坚持统筹配套。逐步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和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着力提高中心城市、城关镇吸纳农牧业转移人口的能力。

  (三)工作目标

  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迁移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重点解决已进城就业定居农牧民落户问题,有序转移一批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全盟城镇新增人口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稳步提升。努力完成自治区确定的到2020年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目标要求。

  二、全面放开城镇迁移落户条件

  (一)全面放开中心城市、城关镇、建制镇落户限制。在中心城市、城关镇、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合法自购房、合法自建房;或在城镇范围内租赁公租房或他人合法私有住房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租赁住房协议1年以上,且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并办理了《居住证》的。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面积、金额等限制性标准。

  (二)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在中心城市、城关镇、建制镇具有当地户籍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三)放开人才落户限制。大专以上毕业生、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在中心城市、城关镇、建制镇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以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或者由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登记当地常住户口,不受住所的限制。合理设立集体户口,方便符合条件但无个人合法房屋产权的人员进城落户。

  (四)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生育婴儿,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允许其随父亲或者母亲登记常住户口。我盟公民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其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应予恢复户口。户口迁移证件遗失的,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的其他无户口人员,区别具体情况随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等登记户口。

  三、创新人口管理制度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取消农(牧)业户口与非农(牧)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其他户口类型,在人口统计上,取消农(牧)业、非农(牧)业户口统计,设立城镇居民、农村牧区居民统计。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社会救助、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户籍在城区范围内的人口统计为城镇居民,户籍在城区范围外的人口统计为农村牧区居民。

  (二)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自治区区内其他旗县(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到盟内其他旗县市居住的除外),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其他盟市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盟居住半年以上的,应予以办理居住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证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础的全盟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将户籍人口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依托全盟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户口迁移、户口登记管理等制度。

  四、扎实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完善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政策,重点是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等机制,依法保障农牧民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积极推进土地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健全保障农牧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以下简称“三权”)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牧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进城落户农牧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不得以生态移民、扶贫移民、土地集中整治、土地集中流转等名义强迫农牧民落户城镇。切实保障落户城镇农牧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应权利。

  (二)完善进城落户农牧民随迁子女接受教育保障机制。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把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公共教育体系和财政保障范围,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保证随迁子女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创造条件逐步满足随迁子女入园需求;随迁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享受学校所在地免学费政策。具备流入地初中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当地参加中考;具有流入地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当地参加高考。各旗县市要合理布局和科学编制中小学校建设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城区成片改造要按标准和规范配套新建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并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逐步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要。

  (三)完善进城落户农牧民就业保障机制。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加大创业就业扶持力度,面向农牧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免费为进城落户农牧民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凭证享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进城后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可以免费参加劳动预备培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援助服务。对自主创业进城落户的,可按政策规定参加创业培训;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对象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四)完善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制。将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育龄夫妻均免费提供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完善进城落户农牧民社会保障机制。把进城落户农牧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进城落户农牧民在城镇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灵活就业的可自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保险费;随迁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可参加迁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整合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和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进城落户农牧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加快建立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六)完善进城落户农牧民住房保障机制。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城落户农牧民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住房保障政策。将有固定经营场所或稳定收入,且住房面积、收入水平符合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标准的进城落户农牧民,纳入就业所在地住房保障范围。对自愿退回宅基地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进城落户农牧民,同等情况下可优先安排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七)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统筹考虑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的总体规模和基本公共服务投入等客观因素,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结合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依据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成本分类,明确政府的支出责任,确保进城落户的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务保障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盟农村牧区人口基数大,城镇化水平较低,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牢牢把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根本目的,抓住重点、改革创新,彻底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体制,逐步消除城乡居民公共服务差别,使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改革成果,实现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领导,统筹推进。盟行署成立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盟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卫生计生委、农牧业局、林业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法制办、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族事务委员会、人民银行兴安盟中心支行等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及时研究解决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坚持统筹谋划,不断完善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稳步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同时,要对地方性户口迁移政策进行清理,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要停止执行。抓紧调整教育、就业、医疗、计划生育、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现行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使各项政策与户口性质脱钩。要尊重客观规律,不搞指标分配和层层加码,科学制订符合本地实际和群众意愿的农牧业转移人口迁移目标、任务、政策和措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三)适度宣传,合理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在全面把握、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坚持统一口径、适度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回应群众关切,自觉接受监督,为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58传真: 0482-8266658Email: admin@xa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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